46 posts tagged “南山”
我們是一群保險從業人員,踏入這個業界也都有一定的年資以上。在這些過程當中,我們從以前為了工作而工作的態度,慢慢的轉變成,為大眾服務,無私的付出。
不
為什麼,單純的只是覺得這個社會似乎生病了,在接觸很多年齡層之後,發現他們都有他們的煩腦。在拜訪每個家庭之後,每個家都有每個家庭的不愉快,其實說
句坦白的話,站在第三人者的立場來看,這都只是一些情緒上的失去控制,跟某些人很在乎別人的眼光和看法,或是與某某人在心中結下了樑子而無法解脫。於是,
在討論之後,所有的成員,希望能在我們工作之餘,以我們看到的許多例子,提出來分享。也或許如果您有心理上的任何問題,也歡迎您留言或與我們聯絡,我們會
秉持著無私的付出,看客觀的立場來與您談心、和建議。
A027 屏東縣潮洲鎮泗林里公共造產委員會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
A028 農田水利會目前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範圍
A029 中山科學研究院工業發展中心是否為勞動基準法適用單位
A027 屏東縣潮洲鎮泗林里公共造產委員會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六月一日臺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一六○四六號函
一、查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關於事業單位行業之歸屬係以經濟活動相類似者歸為一類,並非以名稱作為絕對之認定依據,本案泗林里公共造產員會既已訂有組織規程及獨立之會計制度,自然成為一單獨之場所單位,惟該委員會之性質如何,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已於八十一年四月十七日(81)民三字第一○七六五號函請屏東縣政府詳查逕憑核辦。
二、至於事業單位之行業歸屬以其主要經濟活動為認定基礎,請所附之收支決算書中顯示,該委員會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士地租賃、自來水供應業等經濟活動,仍請依本會八十年二月二日臺(80)勞動一第二四三一號函釋原則,本諸權責逕行認定。
A028 農田水利會目前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範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六月二日臺八十二勞動一字第三二三五一號函
查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農田水利會」係歸屬第J大類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下之八二五四細類「農民團體」,目前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範圍。
A029 中山科學研究院工業發展中心是否為勞動基準法適用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臺八十三勞資二字第五八一七六號函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係指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指定者。並得僅指定各行業中之一部分」。本會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臺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二三五一六號公告指定其他凡用發動機器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之事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乙節,係指該公告發布時未適用該法之各行業中,如符合上開指定範圍為其主要經濟活動者,即應自公告之日起適用該法。
Tag:勞動基準法解釋令彙編,勞保局,勞工委員會,勞務代理,工資,勞工,南山
A024 關於合法罷工期間,會員因未支領工資,如於該期間退休、資遺時, 平均工資應如何計算疑義
A025 基隆市基隆區漁業電臺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026 報社送報生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024 關於合法罷工期間,會員因未支領工資,如於該期間退休、資遺時, 平均工資應如何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臺八十四勞動三字第一二四○二二號函
本案臺北縣○○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經會員大會通過決議罷工,勞工於合法罷工期間,暫時中止勞務之給付,雇主因勞工未提供勞務,而得免除其工資給付責任。該未提供勞務期間不屬工作期間,應不列入計算平均工資;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上開期間扣除,往前推計。
A025 基隆市基隆區漁業電臺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六月五日臺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一七六六七號函
本案經轉請行政院主計處以八十一年六月二日臺八十一處仁一字第○五六二八號函復如下:「本案基隆區漁業電臺如係應用無線電系統經由通訊網路從事電話、電報、數據、符號、文字、影像、聲音之收發等通信務,可歸屬G大類『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下之六三二小類『電信業』」;惟仍請按其實所從事之經濟活動性質,本諸權責逕行認定。
A026 報社送報生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臺八十一勞動一字第四四八九四號函
關於臺灣省派報業職業工會聯合會函詢有關報社在各地設置之分社所僱從事送報工作之送報生,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一案,本會同意貴處「依個案事實認定」之意見,本仍請查明處理。
Tag:勞動基準法解釋令彙編,勞保局,勞工委員會,勞務代理,工資,勞工,南山
A021 新修正之「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標準,適用於職業災害補償之計算標準
A022 勞工留職停薪復職後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計算退休金之平均工資疑義
A023 勞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A021 新修正之「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標準,適用於職業災害補償之計算標準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六月一日臺八十三勞動三字第三八三六四號函
本會八十三年四月九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二五五六四號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亦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之職業災害補償之計算標準,並自函頒之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適用。
A022 勞工留職停薪復職後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計算退休金之平均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八○九四五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方式,按月給薪者係以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以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數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至於留職停薪致工資不給期間,本會七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臺七十六勞動字第二二五五號函釋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之扣除,旨在求其合理,如依上開方式計算,由於留職停薪期間過久,致結果顯不合理者,以留職復職後工作未滿六個月之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計算,應無不可。
A023 勞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四月十四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一九五八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第二十四第二款規定「特別休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故雇主如同意特別休假由勞工自行排定惟應於年度終結前休完,應無不可。至於勞工未於年度終結前休完特別休假係不可歸責於雇之原因時,則雇主可不發給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前經本會七十九年八月七日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七三號書函答覆○○公司產業工會並以副本抄送貴處等單位在案。
二、本案事業單位雖採特別休假由勞工自行排定之方式,但未與勞工協商明示於年度終結前休完特別休假,故勞工於年度終結時如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日數,雇主自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發給工資。至於上開工資應如何併入平均工資計算,請依本會八十年二月六日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七四七號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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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7 出勤獎勵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A018 勞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應否併平均工資計算
A019 公司按月補助員工儲蓄之金額,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A020 勞動基準法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所稱「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A017 出勤獎勵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四六一八八號函
○○公司出勤獎勵金是否屬工資疑義案,本會同意貴處意見。
本處意見:
本案○○公司每週工作四十四小時,惟為慰勉生產部門維持每週四十八小時工作,以每年分二次各核發半個月薪資額「出勤獎勵金」,該項獎勵金似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依勞動基準法條第三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似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列入計算。
A018 勞工應休未休特別休假應否併平均工資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九月十日臺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二九九二一○號函
勞工特別休假因終止契約,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之工資,本會七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臺(77)勞動二字第二○六四九號函釋上開金額因屬終止勞動契約之所得,故於計算平均工資時無庸併入計算。至於本會八十年二月六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七四九○號函,則係規定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之工資如何併入平均工資計算,兩者不同。
A019 公司按月補助員工儲蓄之金額,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二月三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八九五七號函
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已有明定。本案事業單位按月補助員工儲蓄之金額,如未符合上開之定義,自不屬工資,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A020 勞動基準法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所稱「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四月九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二五五六四號函
一、由於勞動基準法暨施行細則對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並無定義,該法第二條第四款雖有「平均工資」定義,惟係屬「日平均工資」之意,該法施行之初,前主管機關內政部曾於七十四年函釋:「一個月平均工資,係指日平均工資乘以三十所得之數額」。
二、惟該函執行以來,迭有反映有欠合理,因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之總日數,由於大月小月不同,分別為一八一天至一八四天,而非一八○天,平均每月之日數應為三○.一七天至三○.六七天而非三○天,故一律以三○天計算,將使勞工應得之資遺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費減少,故改以「日平均工資」乘以計算期間每月之平均日數為計算標準,等於以勞工退休前六個月工資總額以直接除以六,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
Tag:勞動基準法解釋令彙編,勞保局,勞工委員會,勞務代理,工資,勞工,南山
A013勞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疑義
A014釋復工資疑義
A015事業單位因搬遷而設定之「轉勤獎金」及交通協助中之「通勤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
A016宿舍津貼是否屬工資疑
A013勞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七月九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四三七二九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係由雇主發給者。依此,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非屬工資範疇,稚雇主以固定比率向顧客收取服務費再分給勞工,與前開「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性質不同,應屬工資範疇。
A014釋復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元月二十四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二一二六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凡因勞工擔任之職務、工作內容、達成效率、出勤狀況等與工作有關而發給之獎金、津貼均屬工資。若與工作無關之給與,例如鼓勵員工進修發給之獎助學金、協助公司招募人才發給之介紹獎金,以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列之各項給與,則不屬工資範疇。
A015事業單位因搬遷而設定之「轉勤獎金」及交通協助中之「通勤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一五四一九號函
一、查工資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工資多寡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除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規定之各種給與外,其餘給與如非由勞雇雙方議定,係由雇主單方所給付,且其目的與工作無關者,即非屬工資。
二、本案臺北縣○○公司對公司未搭乘交通車之員工,按月發給之「通勤津貼」之認定,本會同意貴處之意見。至該公司針對願意隨公司搬遷之勞工提供為期二年(分四次)每六個月發給一次依次遞減之「轉勤獎金」是否屬工資,應視是否府合前開規定而定,可查明事實後逕行認定之。
本處意見:
本案該公司對未搭乘交通車之員工,按月發給之「通勤津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及施行細則第十之規定應屬工資。
A016宿舍津貼是否屬工資疑
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臺八十四勞動二字第一一八二三三號函事業單位給付員工之「宿舍津貼」是否屬工資疑議一案,本會同意貴處意見。本處意見:本案事業單位備有員工宿舍,供合於規定之員工住宿,對未合於住宿規定之員工每月定額發給「宿舍津貼」,該項津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於計算平均工資時自應列入計算。
Tag:勞動基準法解釋令彙編,勞保局,勞工委員會,勞務代理,工資,勞工,南山
A009生產效率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A010職務津貼、眷屬津貼及特別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
A011外地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
A012伙食代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A009生產效率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四八九九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生產效率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是否 屬於經常性,均屬前開規定所稱之工資。
A010職務津貼、眷屬津貼及特別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八九四號函
一、本案事業單位所發給勞工之職務津貼與特別津貼是否屬工資,本會同意貴處所擬意見。
二、至於眷屬津貼是否屬工資,請依本會七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八五六九號函辦理。
本處意見:
其中職務津貼、特別津貼二項,均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應屬工資。至眷屬津貼部分,並非每人每月皆可領得,是否屬勞動基 準法第二條所稱工資,滋生疑義,爰請明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八五六九號函
所詢「眷屬津貼」,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給付之薪酬,除勞僱雙方另有約定外,於計算加班費及退休金時可不併入
A011外地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六九○二八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定義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故雇主按月發給勞工在外地工作之「外地津貼」,係勞工 於外地提供勞務而獲得之報酬,應屬工資。
A012伙食代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一○○○九三號函本案既經中區勞工檢查所查復該公司與勞工約定,若勞工於廠內用膳,並不自其薪資內扣除伙食費,但若勞工不在廠內用膳時,卻發 給伙食代金,足見並非由勞工自行負擔,而係勞工為受僱從事工作而與雇主於勞動契約中所約定者,係構成工作報酬之一部分,故應 屬工資。
Tag:勞動基準法解釋令彙編,勞保局,勞工委員會,勞務代理,工資,勞工,南山
A005委任之經理人,非屬勞工
A006效率獎金、競賽獎金等是否屬工資疑義
A007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
A008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A005委任之經理人,非屬勞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臺八十三勞動一字第三四六九二號函
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委任者,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其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勞工不同,故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三月十一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五七六九號書函
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勞雇雙方之議定,視勞工工作之產量或工作出勤之狀況以發給效率獎金、生產獎金、全勤獎金,該項獎金仍屬上開規定所稱之工資。至於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所稱「競賽獎金」,其前提為非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換言之,其競賽之性質應為非生產性,例如清潔競賽獎金、體育活動競賽獎金、安全衛生競賽獎金等。
A007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一月二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二八七九○號書函
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款第三條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無庸計入
A008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是否屬工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臺八十一勞動二字第四二○二六號書函
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以事業單位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自屬工資。
Tag:勞動基準法解釋令彙編,勞保局,勞工委員會,勞務代理,工資,勞工,南山
A001監察人與公司之間屬委任關係
A002董事長為公司負責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非屬勞工
A003關於總經理、經理等人身份認定疑義
A004關於副總經理、協理、副經理等身份疑義
A001監察人與公司之間屬委任關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臺(81)勞動一字第一四三七二號函
有關監察人與公司關係,依公司法第二一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另依同法第二二二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是以,監察人與公司之間係屬委任關係,其有關解任及報酬等事項,自應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A002董事長為公司負責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非屬勞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臺(81)勞動一字第三九七六七號函
按公司法第八條、第一九二條、第二○八條規定,董事長為公司負負人,對外代表公司,其與公司之間為委任關係,非勞動基準法所稱受僱從事工作之勞工,故其退休金不得自該法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中發給。
A003關於總經理、經理等人身份認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月十九日臺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三一九九○號函
本會八十一年三月九日臺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七三四一號函係指事業單位具有經理、總經理職稱等人員,如非依公司法所委任,而僅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因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勞工定義,故其勞動條件應依該法辦理。此項解釋示與公司法第二十九條並無牴觸之處。
A004關於副總經理、協理、副經理等身份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臺八十二勞動一字第五二一七三號函
關於臺北縣政府八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八一北府勞二字第四一九五九八號函請釋經理、總經理身份之認定,本會同意貴處所擬之處理意見;惟有關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公司副經理、協理或副經理等人員之身份,應依事實認定,如係委任關係,則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
本處意見:
(一)公司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委任之總經理或經理,如未依同法第四○二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時,僅係登記程序有瑕疵,尚不影響該委任效力,該等人員自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
(二)依公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司副總經理、協理或副經理既準用同法第二十九條有關經理之委任規定,則該等人員亦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
(三)至依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經理與受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總經理、經理兩者之區別,應依事實就個案認定。
Tag:勞動基準法解釋令彙編,勞保局,勞務,勞務代理,人事管理,南山,
經過一個月的波折,相信在美國AIG集團風暴已經慢慢的趨穩,另外在台灣南山人壽也該告一個段落了。
但不然,還是「信心」的問題一直困擾著保戶,該質借,亦或解約,依然是相當的難已決擇,畢竟這是辛苦賺來的錢,到底都該站在自己最有利的立場。是吧?
但是保戶在外面的風風雨雨的風聲當中真的可以下一個對自己最重要的選擇嗎?不得而知,也不願左右,至少,本站的立場只是在提供一個正確的訊息,而一切的決定權依然是在保戶的手上的。
因此本站在前兩篇文章中,也客觀的分析了,這波風暴中南山的一切真實情況,希望保戶可以有更安定的信心。
【首部篇】美國AIG風暴、台灣南山人壽風波、致保戶及非保戶
【完結篇】美國AIG風暴、台灣南山人壽風波、致保戶及非保戶
尾聲了,南山的新聞不再炒作,但人言可畏的情況持續增長著,依舊還是有許多保戶在信心不足下,選擇了決定,無論是錯是對,都無彷。
如果在新聞的支撐下,和本站評論中的建議,依然讓保戶們信心不足,只覺得空口白話的情況下,那就回歸最基本面來探討南山人壽在台灣保險業中,為何如此的穩健,和如此的自信。
於是上了財團法人保險發展事業發展中心網站,找尋了最基本的資金運用表來作為佐證。
聲明:本文並無於其他保險同業比較之意,尤其是在如此的艱困環境之下,希望所有的保險同業都能秉持初衷,堅守崗位,持續的扛起對台灣所 有保戶的責任。
各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統計表(請點擊後開啟PDF檔)
這是一份公開資訊,由財團法人保險發展中心網站(保發中心)找來的。
首先,看到總資產的欄位,可以看到南山人壽,在台灣是前三名的保險公司,而且也是前三名當中,唯一以壽險、意外險起家的純保險公司。也就是別家是7-11什麼都賣,但是我們還是只賣保險!因此我們並不會被其他的部門所牽連,而發生風險的危機。
再來看到所有公司的投資標的,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是以三大投資標的為主軸,第一、股票,第二、公債,第三、不動產,為主。
看看南山人壽的部份,南山的投資標的以公債為主,至少是總資產的將近一半的分配在中華民國政府公債及庫券,這點便可看出南山,對於投資是如此的保守,分分計較的在守住保戶的每一分錢。
各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統計表(請點擊後開啟PDF檔)
南山投資股票的部分當然也有,但以總資產來說股票的部份佔的比率是算比較少量的百分比,而不同於其他同業在股票市場中的投資比例。
相較於風險性而言,股市可不可能崩盤,或許會!上市股市中的公司可不可能倒閉,或許會!(至少發生過),那中華民國政府會不會倒!也或許會!但那是政治問題,並不在本文的討論當中。
也就是因為南山將近一半的資產都放置在中華民國政府的公債及庫券當中,因此,如此的保守、公開、透明化的情況下,央行總裁彭淮南才敢站出來保證南山的財務是如此的健全及穩定。
各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統計表(請點擊後開啟PDF檔)
再來看看不動產的部份,南山在不動產的投資,佔總資產的比例更是少量。請回想一下目前美國的金融風暴的跟本原因及導火線,全都是因為次級房貸為源頭,由房利美,房地美,為起頭,擴張到整個金融空洞。
而台灣也即將面臨房地產的不景氣了,許多知名的建商,在第四季已經下修推銷案七成了,因此未來台灣的房地產,也會有一定程度的影響。想買房的人,因為經濟大環境的影響不願意購買;而想脫手的人卻因為房價的下跌,徘徊在賣與不賣之間。
但南山在不動產的投資比率之低,是不足以影響到保戶的權益。
股票市場、債券市場、不動產市場,一直都是保險公司的主要投資標的,那一個風險比較高,那一個現在受大環境影響較深,這都是有目共賭的。
就因為南山的投資標的,如此的保守且公開、透明化,於是要查帳就查帳,要信託就信託,都不囉嗦!央行也看得到資金動向而來替南山背書。
而這就是南山人壽的穩健。
一份從財團法人保險發展中心(保發中心)來的資料,其準確度有九成五以上,(因為以少報多,保險公司要被國稅局課稅划不來;以多報少,又顯不出公司的實力,缺乏競爭力)當然每個人都有每個人對於這份資料的解讀,我們平心看待,不願左右,這是本站所提供的正確資料消息的宗旨,而我們也以正面的角度來看待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各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統計表(請點擊後開啟PDF檔)
期待在所有的文字敘述之後依然不具信心的客戶,換個角度用「證據」的方式來看待此表,瞭解情況,如此而已,當然如果有任何的問題也相當歡迎留言詢問之。